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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2003-01-04 08: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及其名誉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五、名誉领事可以是缔约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六、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七、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在莫尔斯比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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