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汇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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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10-18 15:46 |
外汇管理法
概述
可靠的金融管理使巴布亚新几内亚保持了经济的稳定,外国投资者和税收组成了这种经济运作的基础。通常,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需要来自外国的新的资金进行投资,而不是贷款,但来源于当地的贷款也是可行的。
外汇管理由巴布亚新几内亚中央银行进行实施和管理,这些外汇管理法于一九九二年放宽了限制。外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想汇往其国内的话可以很容易的得到批准。而对于合法业务往来资金的支付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金融部门包括六个贸易银行和一个金融协会联合体,该联合体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储蓄和贷款协会。对于零售的银行业务来说,政府所拥有的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集团(PNGBC)拥有大约一半的银行资产。在巴布亚新几内成立时间最长的银行一西太银行,巴布亚新几内亚有限公司拥有四分之一的资产。
除了零售业务的银行以外,还有几个大型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巴布亚新几内亚投资公司、国家发展基金、公共退休基金和国内储蓄资金。据估计,这些基金已投资了大概k5、5亿。目前,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大概有20个储蓄和贷款协会。
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
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是国家中央银行,其业务与其它许多中央银行相似,它履行着对国民经济非常重要的许多功能。该银行不是商业银行,而是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和金融系统的中心。该银行成立于1973年11月1日,从那以后,巴布亚新几内亚才拥有了自己的中央银行监管的单独金融和银行系统。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具有中央银行的全力。该银行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保证其金融政策对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人民最有利,并且要促进金融稳定,保证金融结构合理、有效。
国际储备金的管理:
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有责任管理该国的国际储备金,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这种储备金保持在适当的水平。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绝大部分储备金在国外投资在稳固的国际货币和金融增产上。投资包括具有国际金融资金的证券、金子等。
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外汇汇率是浮动汇率,根据这种浮动汇率制,KINA的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即由外汇的供给和需求来确定的。
经济报告
银行对经济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研究,找出在经济领域正在发生的重大事件,准备有关经济状况的有关文章并且每个季度出版经济通报。在这种经济通报中,银行有责任发布金融和其它金融统计情况,同时发布由统计局收集的连载的总的经济状况。
有关巴布亚新几内亚目前经济状况详细评述及短期内的政策改变也登载在该经济通报季刊中。
金融管理
作为巴布亚新几内亚中央银行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使其影响经济活动。通过制定有关金融运作的法规和准则是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达到其目的,即保证其金融制度最有利于其国家和人民。当实行一种金融制度时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保持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
外汇管理
统一的外汇管理适用于处理伊拉克、南斯拉夫以外的所有国家的外汇事宜。巴布亚新几内亚遵守国际金融资金第VIII条款,因此,并不限制来往业务的交易。这一部分概述了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外汇管理做法。并强调,这些内容仅仅是一般的指导,有的内容可能过时。在任何时候当一个人需要使用外汇时,都可以获得所需外汇。
政策概述
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负责执行政府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根据中央银行法规(外汇和黄金条例)第138章,保持国家的外汇储备。
然而,在实施这种政策时,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对外汇的使用进行监管,以便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涉及到外汇管理的相关银行的地址是:
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外汇管理部:
邮政信箱:121
电 话:(675)3227200
传 真:(675)3211617
自从1976年初以来,所采用的政策已尽可能的考虑到巴布亚新几内亚金融在国内外的利益。外汇管理在l992年11月已设定了限制,因此,除了与林业、采矿和石油公司有关的大部分交易,都可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而与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无关。
其主要内容如下:
1、所有的向国外的经常性支付通常可得到批准。
2、非当地居民拥有的资金要汇往国内通常可得到批准,这也适用于非当地居民在巴布亚新几内亚进行短期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及移民国外的侨民的资金。
3、对于永久居民通过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业务运做对国外进行投资的外汇管理有一些限制。
4、出口产品的收入所得必须汇回巴布亚新几内亚。
5、只要投资项目与政府的投资政策没有抵触,外国投资资金的流入通常是受到欢迎的。对于必然碰到的国外租赁设备的外汇管理有特殊的要求。
注:完税证明也需要。
外汇管理机构
为了协助外汇管理机构进行外汇管理,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已经受权在国内开展业务的一些商业银行进行外汇业务。这些银行是: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巴布亚新几内亚有限公司
南太平洋有限公司
夏威夷银行有限公司
巴布亚新几内亚金融公司
WESTPAC银行巴布亚新几内亚有限公司
MAYBANK巴布亚新几内亚有限公司
使用外汇通常向授权的商业银行进行申请,该商业银行将协助完善申请表,必要时,也可向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获得授权的银行扩大了其业务范围可处理大部分外汇申请。
居住状况
1、公司、合伙组织等
外汇管理法规在当地居民和非当地居民的公司,合伙组织和其他业务组织之间存在着区别。当地居民的公司是指与当地的有关部门结合而组成的公司,或者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分公司进行业务运作的外国公司。与此类似,合伙人是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当地居民,或者以分公司的形式在该国进行业务业务运作的合伙组织也可看作是当地居民公司。非当地居民公司是指那些不在巴布亚新几内亚进行贸易和业务运作的公司,虽然这些公司可能以注册登记为外国公司。在非当地公司银行帐户上的资金可以容易而快速地汇往国外。通过巴布亚新几内亚当地居民进行信贷,或者从国外收回资金,都需要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在进行申请时,都需要完税证明书。
2、个人
银行通常把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居住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的成年人看作是这个国家的居民,作为一种例外,从外汇管理的角度来看对于在巴布亚新几内亚进行高招合资业务和/或房地产所有权方面具有重要利益的居民来说,可以把其看作是永久居住状态,而不考虑其预定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拥有资产,而不在该国居住的人,这样的人被看作是非当地居民。
税务监督
在1980年1月,税务监督首先以有限的形式引进巴布亚新几内亚,然后,于1981年7月,把税务监督的范围扩大到与所有国家的交易,1973年中央银行法规的第61A部分和1959年收入税法规第(ix)部分构成了在巴布亚新凡内亚进行税务监督的法律基础。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可能拒绝同意对下列交易的外汇管理权,除非已经有了有关的完税证明。
需要进行税务监督的交易
1973年中央银行法规第61A部分和1959年收入税法规第(ix)部分第28部分构成了由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在同意对下列交易具有外汇管理权以前,需要一份原始的税务结请证。
需要进行税务监督的交易表
(1)资金的转移,这种资金转移是指从拥有资金的巴布亚新几内亚人手中把资金汇出;
(2)由于借款或者债务转让而发生的资金转移;
(3)由于销售、购买,担保物、土地或其他财产的获得或支配,包括巴布亚新几内亚注册者股票的转让,而发生的资金转移;
(4)由于矿区使用费(如同1959年巴布亚新几内亚收入税法规第4部分的详细说明)、许可证费、管理费或类似的支付而发生的资金转移;
(5)由于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外某一居留地创立信托资金而发生的资金转移;
(6)由于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外某一居留地的个人(或一组人)获得股息而发生的资金转移;
(7)由于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外某一居留地的个人在法院命令下发生的资金转移;
(8)由于借款给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外某一居留地的个人而获得的利息所产生的资金转移;
(9)由于物品的自然移动而并非贸易引起的资金转移;
需要进行税务监督的国家
(1)由于上面所列的各项交易,需要向下列国家转移资金之前,必须先获得完税证明。
这些国家如下:巴哈马、百幕大群岛、所罗门群岛、英吉利海峡群岛、不列颠维尔京群岛、直布罗陀、格林纳达、香港、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淄鲁、荷兰安的列斯群岛、诺福克群岛、巴拿马、瑞士、汤加。
(2)由于上面所列的各项交易,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度,需要转移的资金超过k5, 000或这与此等值的外汇,在这之前,必须先获得完税证明。
如何和在什么地方可获得完税证明
在转移资金需要提供完税证明时,应该向位与莫尔兹比港、邮政信箱为777的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内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交易的全套详细资料。以及该税务办公室可能需要的任何有关的辅助资料。该税务办公室位于莫尔兹比港,champon parade,税务haus大楼。电话号码是3226600,联系点是税务结请办公室。
公司和商店的支付
1、经常性支付
通常,对于各类经常性支付可以很容易地得批准。进口在遇到下列需要时,进口的支付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授权的商人批准:
(1)进口报关单的制作;产品已经到达巴布亚新几内亚,其价值己超过k5, 000的等值外汇;
(2)进口报关单的制作和发货单据;产品正在运往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途中,其价值已超过k5,000的等值外汇。各种资料和文件必须在支付日六十天内提前送到授权的商人手中。
注:只要收到发货单据,授权的商人便可根据信用证付款。
然后,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可要求进口商提供报关单,以便核实这种付款。
如果进口商不能遵守上述要求,比如:要在货物发运前进行付款,那么,进口商就必须向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提出申请,并由该银行对付款进行处理。
出口
银行的政策是:巴布亚新几内亚必须通过全部货款返回这个国家,收取从巴布亚新几内亚出口货物的全部货款。对于一般的出口交易来说,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为了简化外汇管理手续,已经签发了一个总的规定:只要出口商能够遵守该总规定中的全部要求,就没有必要向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提出申请。
其他资金的支付
除了对进口、外汇债务、利息或偿还资金支付外汇时需向授权的商人提出申请外,当地居民个人和业务机构由于某种目的,每年可换购直至k500,000的外汇。如果外汇交易超过k500,000,就必须向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提出申请。
外汇帐户和免息
对于每年k500,000的限制来说,当地居民个人或业务结构可在国外银行或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内的银行保留外汇帐户。当地居民和非当地居民从当地商业银行外汇帐户获得的利息收入可免除收入税。
公司只要向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提出申请,并满足银行提出的要求,通常可获得同意开立外汇帐户。
股息的支付
申请向国外的股东支付股息必须提供一本公司的股息说明和/或公司最新的可靠的资金平衡表等等。如果利润由分公司、合作伙伴等结构配发,也必须把类似的资料提供给国外的总公司。完税证明也是需要的。
国外公司的来往帐户
在巴布亚新几内亚运作的公司,不管其与当地结合,还是作为国外总公司的分公司,都需要得到外汇管理结构的许可,以便开设涉及到非当地业务结构的公司帐户。总的规定已经由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签发,保持非当地居民的公司帐户不需要经过特殊批准,只要它们无利息,总是具有借方平衡,并且只涉及到目前的交易,银行需要由当地公司或分公司按季度提供说明。
如果要向国外汇资金,以便减少公司的负债,就必须向授权的商人提交申请,并且要提供国外债权人的说明,在说明中,应写明目前未偿还的数额。
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外国投资
外国在巴布亚新几内亚进行的各种新的投资或增加投资资金,都需要得到批准,在这些投资获得批准之前,应提供一份综合材料,该综合材料通常包括非当地居民投资于新企业的资本,从非当地居民的投资者或者金融中介借用的资金,以及在连续期间由非当地居民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度,只要投资额不超过k500, 000,授权的商人都可以批准这种投资。
申请应该提交给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或者授权的商人,并提供所有有关投资的详细资料。主要关心的是:在现行的商业条件下,所建议的投资期限是否合理,有亲笔签名的全套文件和/或所借贷的资金能否迅速地汇到巴布亚新几内亚。在非当地居民从一个现存的公司获得利益的情况下,银行也需要对投资所产生的效益满意。
投资者应该明白: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要求与当地结合的公司保存一个适当资金比例。对于林业、采矿业和石油公司来说,债务与投资于新企业的资本之比应为3:1;对于林业、采矿业和石油来说,这种比例应为5:1.这种要求是用来保证外国投资者与新企业的资本中拥有较大的投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也应该确保从其他的政府机构,比如:投资促进管理局(IPA)和其他有关的政府部门,获得必要的批准。
外汇的借贷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对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永久居民(包括非当地居民经营的公司)来说,具有下述权利。
(1)可与非当地居民签订贷款协议;
(2)可为任何目的借贷外汇;
(3)支付外汇借款的利息;
(4)向非当地居民的贷方偿还贷款。
采矿和石油企业的任何申请,或者金额超过k5,000,000的任何申请,都应该向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提交。
申请材料应该根据银行所给予的指导材料填写,申请人在安排向任何公司借贷外汇以前,应该保证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勘探
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不需要发出采矿和石油。费用停止,直至这种费用正式使用投资与新企业的资金或贷款时为止。但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需要逐渐收到有关勘探的详细情况,比如:勘探许可证、有关的勘探范围,有开采前景的最新资料、以及每季返回的勘探费用。
外国勘探贷款必须没有利息,并且只能通过移交或者合资协议的方式来返还。在勘探开采成功时,当债务与投资予新企业的资本资本之比超过3:1时,无利息的贷款可以转换成有利息的贷款。
国内借贷
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的外汇管理部门对由非当地居民经营的公司。(通常,大部分通过投票表决的巴布亚新几内亚公司都拿握在非当地居民的手中)在国内市场的借款实行监管。
根据目前的实践来看,一个新成立的由非当地居民经营的公司,在其运作的第一个两年中,受到借贷k50,000的限制,除非贷款银行得到国外银行的担保。
在这段时间以后,公司就可以借贷二倍与非当地居民股东的资金。这样的国内借款每年进行审查。
黄金
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内经营黄金从1987年1月1日取消了控制。砂金和粗金是不允许出口的,只有通过授权的黄金出口商才可出口。走私黄金的惩罚可包括没收、罚款和关押。
个人可少量地出口黄金,但任何一件黄金制品的总价值不得超过k1,000。
林业部门
在林业部门运作的公司必须遵守外汇管理条例,其处理外汇管理的方法与采矿和石油部门的公司运作的方法相同。所有涉及到林业部门的外汇管理权利都掌握在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没有授权的商人)的手中。
与林业部门的公司有关的所有外汇的流入和流出都需要从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获得外汇批准。
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
主要联系人
MOREA VELE先生
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总裁
邮政信箱: 121
地 址:巴布亚新几内亚,莫尔兹比港。
电 话:(675)322 7251
传 真:(675)321 4900
WILSON KEVMIT先生
副总裁
综合事务
电 话:(675)322 7230
传 真:(675)320 0747
FLORA CARRUTHERS女士
副总裁
政策和法规
电 话:(675)322 7359
传 真:(675)321 1617
BENNY POPOITAI先生
主管
外汇管理和金融系统
电 话:(675)322 7255
DOUGLAS BAYAGAU先生
经理
银行服务部
电 话:(675)322 7279
LOI M BAKANI先生
经理
经理部
电 话:(675)322 7311
ROSAMUND WESLOY女士
经理
金融市场部
电 话:(675)322 7211
OVIA LEGA先生
经理
货币
电 话:(675)322 7353
GAII KAIRORE先生
高级顾问
人力资源发展部
电 话:(675)322 7297
ELIZBETH GENIA女士
经理
审计部
电 话:(675)322 7242
注:所有的上述人员都可通过传真进行联系。传真可为:(675)321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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