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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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新《2019年经济特区管理局法》介绍

2020年2月18日,巴新国民议会通过《2019年经济特区管理局法》。该法授权中央政府以鼓励商业活动、刺激经济发展为目的建设经济特区,并组建专门管理机构。该法共18部分82条,要点如下:

一、立法目的

为经济特区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机构和制度保障。改善区内营商环境,吸引国内外各行业投资者入区投资,刺激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技术进步、提升基础设施、帮助小微企业和私营部门发展,推动逐步实现工业化;同时保护环境、水源、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共福祉。

二、经济特区管理机构

组建经济特区管理局(Special Economic Zones Authority),作为独立的行政机构,在主管部长领导下全权负责巴新境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监管。

经济特区管理局主要职能包括:(1)负责特区日常监管和招商引资,推动特区内就业,保障特区建设土地需求,促进特区有序高效发展;(2)不断改善特区内营商环境,保护相关地区自然资源、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当地人民健康、安全和福祉;(3)配合其他政府机构共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为实现立法目的,根据法律和国家决策委员会(NEC)授权,经济特区管理局对特区各项管理、运营和经营活动拥有无限权力。

(二)主要官员

经济特区管理局设立董事会,由专任主席、商工部长、国库部长、计划部长、海关关长、巴新商会代表、一名主管部长指定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专业人员和一名驻区商户联名指定人员组成。董事会拥有最高权力,并负责落实上级指令。

董事会主席由国家决策委员会指定,副主席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在主席以外的其他成员中选出。主席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副主席代为履职。根据董事会推荐,国家决策委员会依法为任命首席执行官,任期四年,对外代表管理机构。除主要官员外,管理机构雇员不属于政府公务员。

(三)一站式服务

所有经济特区均应当建立行政服务大厅,为驻区商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所有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均须派员入驻一站式行政服务大厅。

三、经济特区

(一)定义及设立程序

第10条规定,经济特区指巴新境内依法设立、由专门机构依据特别规定实施管理和运营的地理区域。投资者在该区域内经核准可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包括并不限于进行自由贸易,投资企业、工厂、港口和基础设施,开展商贸物流,发展旅游、水产品、科学研究等。

第41条规定,经济特区由管理机构决定设立,或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由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设立。不论何种方式,管理机构须在做出决定前向社会公示有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2个月。管理机构应当在政府公报上刊出其决定。

第42条规定,管理机构审核申请人在相关地区设立经济特区申请时应当基于量化标准统筹考虑:(1)对巴新国际贸易和吸引外资有何贡献;(2)对巴新工业化进程有何促进作用;(3)创造多少就业岗位;(4)如何促进营商环境改善;(5)特区内企业预期利润情况等因素。

(二)《经济特区执照》

第43条规定,管理机构决定设立经济特区的,应当通过国际招标程序选定特区开发商和/或运营商,并为其颁发《经济特区执照》;管理机构核准申请人设立经济特区的,应向申请人或相关土地所有人颁发《执照》。

第45条规定,《执照》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对该经济特区享有排他性运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除非得到管理机构书面许可,《执照》及其权利义务不得整体或部分买卖、转让或授予他人。持照人违反上述义务,将受到经济处罚,《执照》将被撤回。

第51条规定,管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撤回任何一个经济特区《执照》,并在政府公报上刊出。对撤回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刊出后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决定自动生效。

(三)开发商、运营商权利义务

第46、47条分别规定了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方面,除一般民事权利外,开发商有权转包。义务方面,开发商必须遵循经管理机构批准的整体规划,负责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向管理机构缴纳费用;每年向管理机构报送本特区投资、基建和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制作有关账册、报表随时备查;执行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类命令。

第48、49条分别规定了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方面,除一般民事权利外,运营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日常管理规定。义务方面,运营商必须监督特区内企业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负责本特区的市场推广;为特区内的管理机构和其他政府机关提供办公场地和设备;每年向管理机构报送本特区入驻商户、投资进项、基建和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50条对开发商、运营商提出了经营业绩要求:(1)满足管理机构对近期资产负债率等企业财务和担保状况的限制性条件;(2)为不少于一定数量的当地民众提供短期技术培训;(3)无劳工、环境等违法情形;(4)满足《执照》对开发进度的要求。

(四)经济特区土地

第52条规定,管理机构确定某一地区成为经济特区后,依法通过协议并购或强制征收方式将有关土地收归国有,并经原土地主同意,向其支付合理赔偿。

第53规定,在确保有关土地无主、且其上不存在任何习惯法或衡平法上的权益纠纷前提下,管理机构也可书面指令一块未收归国有的土地为经济特区。

第54条规定,经济特区土地禁止买卖或转让。

(五)经济特区入驻商户

第55条规定,未经管理机构或受权运营商核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在经济特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和个人应当向管理机构或受权运营商申领经营许可,获准后两个月内必须入驻,逾期失效。

第58条规定,在入驻商户违法、破产、提供虚假报表或违反其他监管规定时,管理机构有权撤回、中止或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59条规定,入驻商户可主动申请中止其经营许可。

(六)适用于经济特区的其他政策

第60条规定,巴新境内所有税收激励和优惠机制均适用于经济特区。经济特区内企业和投资者享有营业税、关税、消费税、印花税减免。该优惠也适用于经济特区生产的产品及其购买者。

第61条规定,经济特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免征进出口关税。

第65条规定,禁止经济特区内雇主要求员工工作时长超过最高时限;支付低于经济特区外最低薪酬的工资;超额雇佣外国公民;对外国人提出担保要求;集体谈判(劳资)协定。

根据法案《附表二》,投资者申请享受特区优惠措施,须同时满足如下基准条件:最低投资额为1000万澳元(或等值其他币种);15年免征公司税待遇;(3)雇员不少于50人;以巴新籍雇员占比95%为目标。其他优惠条件将由经济特区管理局代为个案谈判。

根据《附表三》,营业税减免详细规则为:巴新籍雇员在企业员工总数中占比50%的,享有50%营业税减免;占比51%-75%的,享有70%营业税减免;(3)占比76%-100%的,享有80%营业税减免。

(七)投资者权利及其保护、

第67条规定,在经济特区进行投资的投资者,享受《1992年投资促进法》、《1959年营业税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措施。

第68条规定,管理机构应当在获得国家执行委员会批准的前提下,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推出新的吸引外资举措。

(八)巴新政府规划中的潜在经济特区列表

根据法案《附表一》,巴新政府拟在18个省(区)规划20个潜在经济特区,具体如下: